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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学院学生评教管理办法

作者:摄影:审核:责任编辑:质评中心来源: 发表时间:2025年12月03日 16:18点击:

第一  总则

第一条  学生评教是体现学生在教学活动中主体地位的重要方式,是评价教师教学态度和教学效果的重要依据,也是激励教师提升教学水平的重要手段。为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规范学生评教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评教是指在校学生依据学校制定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通过评教系统对任课教师课堂教学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的活动。开展学生评教旨在协助任课教师和教学管理部门了解教学实际情况,引导和鼓励教师改革创新教学实践,优化教学设计,改进教学方法,推进教学改革,提升课程教学效果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评教范围与方式

第三条  学生评教以学期为单位组织开展,原则上安排在每学期期末进行。

第四条  评教主体为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五条  评教对象为每学期承担课堂教学任务的全体任课教师。

第六条  评教方式为通过教学质量管理平台进行线上评价,评价过程及结果均作匿名处理。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以下简称质评中心)负责统筹全校学生评教工作,各学院(部)负责具体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  学院(部)应高度重视学生评教工作,做好宣传动员,阐明学生评教的目的、意义及注意事项,指导学生理解评教指标内涵与质量标准,掌握评教操作方法,树立正确的评教观念,并督促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教。学生评教完成情况纳入学院(部)年度教学工作考核。

第九条  参与评教是每位学生应尽的义务。学生应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客观、公正、真实地评价每位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并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评教,严禁代替他人或请他人代为评教。

第十条  任课教师应正确认识学生评教的意义,不得以任何方式引导、影响学生评价;应理性对待评教结果,积极改进教学方法,不断提升教学质量。

第四章  评教结果与运用

第十一条  每学期任课教师的学生评教最终结果,基于其当学期已排课的全部课程(不含线上通识教育选修课、实验开放项目课程、解行中国课程等)的评价数据汇总形成。统计学生对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分时,各教学班分别去除3%的最高分和3%的最低分。

第十二条  学生评教活动结束后,质评中心应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至各学院(部)。相关人员应严格在权限范围内做好评教数据的管理与保密工作。任课教师可通过教学质量管理平台查询本人评教结果及具体评价内容。

第十三条  学院(部)应重视评教结果的运用,对学生评教结果连续排名靠后的教师,通过强化教师培训、组织基层教学组织活动、教学督导跟踪听课等多维举措加强帮扶指导;鼓励学院(部)组织教师观摩教学效果优秀的课程,促进教师间交流学习与共同提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质评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往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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