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建立产出导向的本科教育教学质量评价与持续改进机制,完善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充分发挥教育教学质量评价的导向作用,构建以立德树人为根本标准的评价与持续改进体系,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将立德树人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构建“三全育人”格局。
第二条 秉持“OBE”教育理念,以保证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目标,坚持“以本为本”,推进“四个回归”,加强“五新建设”,建立全校统筹联动的质量保障长效机制。强化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以学生的学习效果和有利于学生个性发展为导向,建立有效的本科教育教学质量持续改进机制。
第三条 学校本科教育教学质量评价与持续改进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科学实施,遵循全程性、多样性、针对性、发展性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科学实施。聚焦教育教学重点难点与薄弱环节,推进教育教学重点和关键领域取得实质性成效。优化结果评价,强化过程评价,探索多元评价,健全综合评价;充分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提高教育教学评价的科学性、专业性、客观性。
(二)贯彻全程性和多样性原则。课程评价贯穿教育教学、人才培养全过程,教师评价覆盖教育教学生涯全过程,学生评价参与主体包括在校生和毕业生。充分发挥不同评价主体在评价工作中的作用,建立校内与校外评价、学生与教师评价、学校与学院(部)评价、个体与同行评价等汇聚多方来源渠道的质量评价体系。
(三)遵循针对性和发展性原则。在质量监测与评价过程中发现与学校教学规范要求存在背离的问题,必须提出针对性改进措施,建立整改台账,予以重点督导并在后期的教育教学过程中持续跟踪其改进效果,形成“运行—评价—反馈—改进—再评价”的闭环管理。
第二章 评价组织
第四条 学校本科教育教学质量评价与持续改进工作在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指导下,由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以及各专业所在学院(部)负责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各学院(部)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为副组长、专业负责人、各系(中心、部、教研室)主任、教学秘书、骨干教师代表等为成员的院级教学质量评价与改进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部)的教学质量评价和持续改进工作。
第六条 学院(部)各专业根据学校评价制度,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制定相应评价与持续改进实施方案,按时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形成稳定长效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校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的指导和督查作用。
第三章 主要评价内容
第七条 专业与课程建设质量。主要包括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的合理性,毕业要求对培养目标、课程体系对毕业要求、课程教学对课程目标支撑的有效性,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等。
第八条 课堂教学质量。主要包括学生评价、督导评价、学院评价、同行评价、智慧教学分析平台数据监测等。
第九条 教学秩序。主要包括期初、期中、期末常规教学检查,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课程考核等专项教学检查等。
第十条 学院(部)教学管理质量。主要包括学院(部)教学工作考核、各学院(部)依据评价结果分析问题并推进整改情况等。
第十一条 学生培养质量。主要包括就业质量评价、毕业生满意度、用人单位满意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与毕业要求评价、毕业生培养质量评价等。
第十二条 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专业认证以及巡视巡察等过程的反馈情况。
第十三条 其他涉及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的相关事项。
第四章 主要评价措施
第十四条 采取校内与校外评价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定期对全校各专业开展专业评估。
第十五条 采取校内与校外评价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定期组织开展课程分类评估。
第十六条 每学期定期开展学生评教,引导学生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方面对本学期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七条 根据学生评价、督导评价、学院评价、智慧教学分析平台监测数据,学校每学期组织开展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工作,从日常教学规范、教学效果和教学水平等方面对任课老师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 健全完善领导干部及同行听课制度、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及学生教学信息员组织,对全校教学运行、教学改革、教风学风、学生学习效果进行监督、检查与评价,定期编制、发布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简报。
第十九条 学校党政领导、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各专业所在学院(部)党政领导深入教育教学一线进行质量调研与评价工作,切实加强对教育教学工作的监督与管理,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
第二十条 建立“招生—培养—就业”联动评价机制,对在校师生、毕业生、用人单位、实践基地、学生家长等人才培养利益相关方,开展多种形式的跟踪调查,及时了解教育教学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建立教育教学质量评价多渠道信息收集机制,由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负责收集和整理学、教、管各方面的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向相关学院(部)、部门进行信息反馈。
第五章 持续改进
第二十二条 建立由课程、专业、学院(部)、学校构成的教学质量持续改进工作体系。
(一)各专业所在学院(部)应积极发挥持续改进的主体作用,根据评价制度有关规定,利用评价结果组织各专业、教师和相关人员对各主要教学环节所涉及的有关方面进行及时改进,并对持续改进情况给予跟踪和评价。
(二)教师要根据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学生学习体验调查结果等及时改进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方法等,并对改进情况进行自评,自评结果由教师所在专业审核。
(三)各专业所在学院(部)应逐步完善和加强教育教学管理评价及持续改进工作,对教育教学管理各环节整改过程和效果予以跟踪、再次评价,形成闭环,确保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有效运行,教学资源条件有效保障支撑毕业要求达成。
(四)教务处和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对突出问题的持续改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监督工作,在各专业持续改进的基础上实现教学基本状态数据监测和分析,为学校制定专业教育教学规划、改革和创新教育教学工作、配置教育教学资源等提供决策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于教育教学评价中出现的师德师风问题,人事处、教务处、各专业所在学院(部)要严肃对待,及时排查原因,并制定惩戒、改进措施。师德师风问题严重且改进毫无效果的教师,按学校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教育教学评价中质量问题较为突出的教师,由相关专业和教师本人共同制定教育教学能力改进方案,并对实施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价。
第二十五条 对于教育教学评价中反映出的学生学风问题,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相关学院(部)共同制定和实施学风改进计划,并对改进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价。
第二十六条 对于教育教学评价中反映出的管理及后勤保障服务问题,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相应职能部门,由其负责制定和实施改进方案,并对改进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价。
第二十七条 对于审核评估、专业认证、巡视巡察等过程中反馈的问题,由相关部门、学院(部)负责即行即改,属于长周期整改的,要及时制定和实施改进方案,并对改进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价。
第二十八条 各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评价与持续改进工作机制,对反馈的教育教学信息及时核查、处理、答复,并在后续工作中加以改进,改进过程及改进效果要有跟踪、有记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