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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办法

作者:摄影:审核:责任编辑:质评中心来源: 发表时间:2021年05月08日 10:52点击:


武汉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办法

为完善教育教学质量管理和监控体系,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客观、公正、公平的评价教师课堂教学效果,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指导思想是以评促教,以评促管,以评促改,重在提高。通过对课堂教学质量进行全面动态检查和评价,促进教师科学合理地设计教学环节,不断优化教学过程,改进教学工作,提高课堂讲授水平和教学质量,确保课程教学目标有效实现。

第二条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对象为承担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教学计划任务的教师,包括自有教师、外聘教师以及其他承担教学任务人员。

第二章  评价目的与原则

第三条  评价目的

(一)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帮助校、院(部)全面准确地掌握学校教学运行状况,强化过程管理,为教学管理决策提供原始数据,促进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完善和教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二)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增强教师的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促进教师建立自我完善、自我约束的教学质量保障机制,调动教师教学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使教师及时了解学生对课堂教学的意见,及时发现、解决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条  评价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结合教学工作特点,科学地制定评价指标体系,客观公正地反映教师教学现状,实事求是地评价教师教学质量。

(二)定性定量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取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法,提高评价结果的可信度。

(三)综合评价原则。不同的评价者从不同层次、不同角度对教师教学活动各个方面进行评价,全面把握教师教学质量。

第三章  评价形式与权重

第五条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分为管理干部评价、校级教学督导员评价,学院评价和学生评价等方式。

(一)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及教辅单位负责人等管理干部评价主要是从加强与改进管理工作的角度进行的不定期综合评价,不计入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成绩。

(二)学院(部)负责本单位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实施。学院评价可根据本院实际,采取学院负责人评价、院级督导员评价等相结合综合评定的方式。

通过听课、巡课、教学资料(含教师教案、多媒体课件、作业和实验报告批阅记录、答疑记录、学生成绩册、试卷批阅与分析等体现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的资料)检查等形式综合评价教师教学态度、业务能力与教学水平。

(三)校级教学督导员通过听课、巡课、教学资料检查等形式评价教师教学态度、业务能力与教学水平。

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定期组织对教学单位的教学评价资料进行检查。

(四)学生评教的形式为网上评教,每学期定期进行。

第六条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成绩由学生评价、校级教学督导员评价和学院评价三方面构成。

教师年度考核教学质量评价权重为:学生评价占60%;校级教学督导员评价占20%;学院评价占20%

第四章  评价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课堂教学质量的监控和评价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学校和院(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八条  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负责对各教学单位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制定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办法和标准,负责全校所有课程学生评教工作的组织,对评教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并及时反馈给相关单位,推进持续改进,形成管理闭环。

第九条  学院(部)由主管教学院长(主任)负责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课堂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学院(部)教学工作年终考核指标之一。

第五章  结果认定和运用

第十条  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认定工作每学期组织一次,由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负责认定。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以学院为单位排名,综合成绩位于前25%的为优秀,学生评价排名位于后30%的教师不得被评为优秀。

第十一条  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须及时向学院(部)反馈综合评价成绩,由学院(部)将综合评价成绩以适当形式反馈给教师。

第十二条  教师对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成绩有异议,可向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提出复核申请。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予以认定。

第十三条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结果作为教师参加教学评优、评奖、职称评定、岗位聘任,以及课程建设、教学团队建设等项目申报及验收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成绩较差、排名靠后的教师,应被列为下学期的重点听课对象。学院(部)应帮助其分析和查找原因,并指导改进;连续两次排名在本单位后5%的教师应接受待岗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重新承担课堂教学任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9月起执行。由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原《武汉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武汉学院政字〔20171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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