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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2025年修订)

作者:摄影:审核:责任编辑:质评中心来源: 发表时间:2025年12月03日 10:51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学工作,加强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相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承担各种层次各种形式教学工作任务的任课教师,包括自有教师和外聘教师。

第二章  师德师风

第三条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理论基础扎实、专业实践能力强、数智素养高、创新创业动力足,具有家国情怀和全球视野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四条  践行教育家精神,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增强育人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秉持严谨治学态度,积极更新学科知识,提高专业素养,创新教学模式。

第五条  坚持以学生为中心,落实成果导向教育理念,充分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注重启发引导,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激发学习主动性和创造性。尊重学生个体特点,实施分类教学,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

第六条  遵守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准则,恪守职业道德,维护教师职业尊严,注重言行雅正、以身作则,弘扬优良教风学风,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

第三章  教师资格

第七条  任课教师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具备高等学校教师任职资格。主讲教师指能独立担任某门课程的任课教师,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全日制硕士及以上学位,并通过岗前培训。

第八条  新入职教师须参加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按规定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对新入职青年教师实行导师制培养,培养期限一般为一年,确因学科专业特点需要延长培养期的,可申请延长至两年。

第九条  外聘教师(含行业企业导师)应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资格与能力,身心健康。首次聘任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可适当放宽至65周岁。外聘教师总数不超过专任教师总数的40%

第四章  教学规范

第十条  任课教师应做好以下课前准备工作:

(一)各门课程应具有课程标准(课程教学大纲,下同),由开课单位按照学校要求组织编写,经教学单位审查,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执行。

(二)按照学校要求编写课程教学方案,经教学单位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

(三)各门课程均须选用符合规定的教材或自编讲义,并明确与教材配套的教学参考书目。

(四)开课前应明确本课程在课程体系中的定位,理清与先行课程和后续课程的逻辑关系,确保课程内容的有效衔接。深入研读教材,广泛查阅相关文献,准确掌握各章节的核心理论、知识点与技能要求,在此基础上精心撰写教案或讲义,确保教学质量。

(五)做好教学模型、挂图、教具、课件、演示实验等教学准备工作,确保教学用具完备可用。

(六)通过多渠道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能力特点和学习习惯,把握学生个体差异,选定合适的教学方法和手段。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遵守以下教学纪律:

(一)服从教学单位的工作安排,认真完成教学任务,严格按照课程标准和课程教学方案组织教学,不得随意增减学时和变动教学内容。

(二)执教期间应坚守岗位,未经批准不得调课、停课或找人代课。确需请假的,应按照学校调停课管理规定办理手续。

(三)严格遵守课堂纪律,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授课时将通讯工具设置成静音状态,不得处理与课堂教学无关的事务;有效维护课堂秩序,认真检查学生出勤情况,引导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

(四)携带课程标准、课程教学方案、教案、教材和学生名册等教学材料,至少提前5分钟到达教室,做好教学设备调试等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教学过程:

(一)授课时应仪容整洁、举止得体,体现教师良好风范;教学语言应简练规范、条理清晰,使用普通话标准;板书设计应工整有序、布局合理。

(二)开课之初应明确说明课程定位与教学目标,详细阐述课程作业、实验、测验及考试等教学环节的要求,及其在课程考核中的构成比例。

(三)课堂讲授应理论联系实际,确保概念表述清晰准确、逻辑严密、条理分明,做到重点突出、难点明确、疑点透彻。

(四)基于学生学情实施因材施教,注重本课程与已修课程、后续课程的有效衔接,在完成课程标准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学科特点和发展趋势,适度拓展和更新教学内容。

(五)注重师生互动交流,激发学生学习主动性,着力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方法、创新能力和自主学习能力。

(六)积极推进现代信息技术与教学的深度融合,充分利用各类教育教学手段,切实提高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重视课后教学延伸工作:

(一)认真履行辅导答疑职责,采取集体指导与个别辅导相结合的方式,注重启发引导,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知识应用能力,并通过答疑反馈持续改进教学方法。

(二)根据课程性质和特点,布置形式多样、适量的作业,及时认真批改。作业内容应密切结合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注重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知识综合应用的能力。对学生作业完成情况,应做好记录,作为行程式考核的依据之一,并及时对作业中所反映出来的问题进行反馈和指导。

第五章  实践教学

第十四条  实验教学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和综合能力的重要环节,包含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课程,实验教学任课教师除遵守一般教学规范外,还应做到:

(一)做好实验教学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分析,如实记录实验教学效果。

(二)实验前开展安全教育,明确操作规范与应急预案;实验过程中教师与实验员全程指导监督;实验后检查废弃物处理、水电安全及设备状态,特殊实验需严格执行专项安全规程。

(三)及时认真批阅实验报告,规范存档学生实验报告、总结等实验教学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实习实训指导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严格依据实习教学大纲组织实践教学:

(一)采用多样化教学方法,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辅助实践教学,注重培养学生团队协作与创新能力;加强实践教学信息化管理,通过实验室管理系统、实习平台等加强教学过程监控。

(二)毕业实习实行双导师制,校内指导教师负责制定计划、过程指导与报告批阅,企业指导教师侧重实践操作与岗位技能指导,双导师应保持定期沟通,确保实习效果。

(三)实习结束后须认真评阅学生的实习报告,严肃考核学生实习成绩,并做好实习工作总结。

第十六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教学计划的重要环节,是教学效果的综合检验:

(一)指导教师应履行主体责任,高质量全程指导学生完成选题、开题、研究实施、论文撰写、修改完善、答辩及材料归档等各环节工作。

(二)指导教师具体职责包括:科学拟定选题并充分论证,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指导开题报告撰写,定期检查进度并给予指导;开展中期检查,全面掌握撰写进度和质量;认真审阅毕业论文(设计),提出修改意见,撰写学术评语并评定成绩;审查全部过程资料,指导学生做好答辩准备,协助学院(部)完成材料归档工作。

第六章  课程考核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学校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行程式评估与终结性考核工作,重点把握以下关键环节:

(一)命题环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命题任务,试题应全面考查学生的知识掌握程度和能力水平,严格遵循“覆盖面广、突出重点、表述准确、题量适中”的原则。复习期间可组织辅导,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试题内容。

(二)监考环节:认真履行学校安排的监考职责,严格遵守考试监考巡视管理规定,维护考场秩序,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三)阅卷环节:依据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客观评阅,对主观题实行合理赋分;建立阅卷教师与审核教师双重审核机制,确保成绩评定客观公正;及时完成试卷分析,总结教学活动中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按规定时限录入成绩,成绩修改须履行审批程序;课程考核资料应按照规定归档管理。

第七章  教学研究与改革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应积极参与学校、学院(部)及系(教研室)组织举办的各类教学研究与改革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工作;积极探索教学模式创新,培育教学成果;参与数字化教学资源开发,建设智慧课程、微课、虚拟仿真实验、数字化教材等;参与教学研讨会、集体备课、教学观摩、专题讲座及相关培训,持续提升教学能力与专业素养。

第十九条  基层教学组织应规范开展教研活动,做到有计划、有记录、有宣传、有总结,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骨干教师应定期分享教学经验与方法,加强对青年教师的指导与帮扶,促进教学团队整体水平提升。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应重视课程思政与思政课程同向同行,落实“三全育人”要求,深入挖掘各类课程和教学方式中蕴含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建设一批课程思政示范项目,全面提升育人成效。

第八章  教师考评及奖惩

第二十一条  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应围绕教学职责履行、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等方面展开,重点考查师德师风、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考核应立足教学实际,客观指出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促进教师个体和整体教学水平的持续提升。教师应积极配合学校、教学单位的考核工作,如实填写各类考核材料,认真完成自我总结与鉴定。

第二十二条  对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与建设、教学研究与成果、教学管理、教材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教师,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如被学生、教学督导或同行教师投诉,并经查实存在严重违反教学工作规范行为的,经学校批准后可暂停其教学任务。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其他相关教学管理规定的,学校将根据相关文件进行事故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定期组织开展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具体评价办法及结果应用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武院政字〔202139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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