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辅人员及教学管理人员在教学或教学管理过程中,因违规操作、失职失责等行为,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损害教学质量或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各类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应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平公正、及时补救”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规、手续完备。
第二章 教学事故类别及等级
第四条 教学事故按照事故类别分为3类:教学类(A)、教学管理类(B)和教学保障类(C)。
第五条 教学事故按性质及影响程度分为3个等级:一般教学事故(Ⅲ级)、严重教学事故(Ⅱ级)和重大教学事故(Ⅰ级)。
各等级教学事故具体内容及认定详见附件,本办法未列出的其他教学相关违规失责事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参照本办法相应等级标准认定处理。
第三章 教学事故认定
第六条 调查及审查阶段
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发现者或知情者应及时向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事故发生单位及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以下简称质评中心)报告。
质评中心应会同相关单位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全面核实事故经过、原因及相关情况,形成调查材料,并向相关单位反馈调查进展。
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须对教学事故情况进行审查,确认事实后,按照“一人一表”原则填写《武汉学院教学事故认定表》,详细记录教学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原因及影响等具体情况,并提出事故认定等级建议。该表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后,提交质评中心。
第七条 审议及认定阶段
质评中心依据本办法及调查材料,提出事故等级认定初步意见,按以下程序审议:
(一)一般教学事故(Ⅲ级)提交教务处处长办公会审议,报分管教学副校长签批;
(二)严重教学事故(Ⅱ级)和重大教学事故(I级)由教务处处长办公会提出初步处理建议,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严重教学事故(Ⅱ级)由分管教学副校长签批;重大教学事故(I级)由分管教学副校长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四章 教学事故处理
第八条 一般教学事故(Ⅲ级)责任人,予以全校通报批评,扣发1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原则上当年不得参加评优评先。
第九条 严重教学事故(Ⅱ级)责任人,予以全校通报批评,扣发2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原则上当年不得参加评优评先及职称评审。
第十条 重大教学事故(I级)责任人,予以全校通报批评,扣发6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原则上2年内不得参加评优评先及职称评审。影响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经校长办公会审定予以待岗处理或解除劳动(劳务)关系。
第十一条 两个自然年内,发生2次一般教学事故(Ⅲ级),按严重教学事故(Ⅱ级)处理;发生3次一般教学事故(Ⅲ级)或2次严重教学事故(Ⅱ级),按重大教学事故(I级)处理。
第十二条 对未达到教学事故等级的违规行为,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全校或单位内部通报批评。对本单位发生的教学事故隐瞒不报且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有关单位责任。教学事故的认定时效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质评中心负责下发教学事故认定结果,相关单位负责执行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事故责任人对事故认定及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教学事故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质评中心提出申诉,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其中重大教学事故(I级)须学校审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涉嫌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按本办法认定处理;其他师德失范行为由相关单位依规查处,处理结果与本办法不重复适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质评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武院政字〔2020〕63号)同时废止。
附件:武汉学院教学事故类别与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