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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2025年修订)

作者:摄影:审核:责任编辑:质评中心来源: 发表时间:2025年11月27日 10:52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辅人员及教学管理人员在教学或教学管理过程中,因违规操作、失职失责等行为,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损害教学质量或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各类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应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平公正、及时补救”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规、手续完备。

第二章  教学事故类别及等级

第四条  教学事故按照事故类别分为3类:教学类(A)、教学管理类(B)和教学保障类(C)。

第五条  教学事故按性质及影响程度分为3个等级:一般教学事故(级)、严重教学事故(级)和重大教学事故(级)。

各等级教学事故具体内容及认定详见附件,本办法未列出的其他教学相关违规失责事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参照本办法相应等级标准认定处理

第三章  教学事故认定

第六条  调查及审查阶段

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发现者或知情者应及时向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事故发生单位及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以下简称质评中心)报告。

质评中心应会同相关单位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全面核实事故经过、原因及相关情况,形成调查材料,并向相关单位反馈调查进展。

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须对教学事故情况进行审查,确认事实后,按照“一人一表”原则填写《武汉学院教学事故认定表》,详细记录教学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原因及影响等具体情况,并提出事故认定等级建议。该表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后,提交质评中心。

第七条  审议及认定阶段

质评中心依据本办法及调查材料提出事故等级认定初步意见,按以下程序审议:

(一)一般教学事故()提交教务处处长办公会审议,报分管教学副校长签批;

(二)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I)由教务处处长办公会提出初步处理建议,提交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严重教学事故()由分管教学副校长签批;重大教学事故(I)由分管教学副校长签署意见后,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四章  学事故处理

第八条  一般教学事故()责任人予以全校通报批评,扣发1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原则上当年不参加评优评先。

第九条  严重教学事故()责任人予以全校通报批评,扣发2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原则上当年不参加评优评先及职称评审。

第十条  重大教学事故(I级)责任人予以全校通报批评,扣发6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原则上2年内不参加评优评先及职称评审。影响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经校长办公会审定予以待岗处理或解除劳动(劳务)关系。

第十一条  两个自然年内,发生2次一般教学事故(),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发生3次一般教学事故()或2次严重教学事故(),按重大教学事故(I级)处理

第十二条  对未达到教学事故等级的违规行为,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全校或单位内部通报批评。对本单位发生的教学事故隐瞒不报且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有关单位责任。教学事故的认定时效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质评中心负责下发教学事故认定结果相关单位负责执行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事故责任人对事故认定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教学事故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质评中心提出申诉,由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其中重大教学事故(I级)学校审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涉嫌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按本办法认定处理师德失范行为由相关单位依规查处,处理结果与本办法不重复适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质评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武院政字〔202063号)同时废止

 

:武汉学院教学事故类别与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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