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教学纪律,规范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工作,促进教学行为和教学管理的有序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因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失职失责或故意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从而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度和教学质量的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客观、准确、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教学事故类别及等级
第四条 教学事故按照事故类别分为3类:教学类(A)、教学管理类(B)和教学保障类(C)。
第五条 教学事故依据事故性质和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3个等级:一般教学事故(III级)、严重教学事故(II级)和重大教学事故(I级)。
各等级教学事故内容详见附表,未列出的教学事故,视情节严重程度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教学事故认定
第六条 调查及审查阶段
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发现者或知情者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给事故相关单位(含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与事故发生单位)和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以下简称质评中心)。质评中心和事故相关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对教学事故的情况进行调查和取证,查明事故原因,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单位。
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须对教学事故情况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按照一人一表原则填写《武汉学院教学事故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如实记录教学事故的具体情况,并给出单位初步意见(含事故认定等级)。《认定表》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提交质评中心。
第七条 审议及认定阶段
质评中心依据本文件精神提出等级认定初步意见,按事故级别提交相应机构审议:
(一)一般教学事故(III级)提交教务处处长办公会审议,审议结果报分管教学副校长签批;
(二)严重教学事故(II级)和重大教学事故(I级)由教务处处长办公会提出建议,提交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校教指委)审议。严重教学事故(II级)由分管教学副校长签批;重大教学事故(I级)由分管教学副校长签署意见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四章 教学事故处理
第八条 对一般教学事故(III级)责任人予以全校通报,扣发1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当年不能参加评优。
第九条 对严重教学事故(II级)责任人予以全校通报,扣发2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当年不能参加评优、评职和评级。
第十条 对重大教学事故(I级)责任人予以全校通报,扣发6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原则上3年内不能参加评优、评职和评级。影响特别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经校长办公会审定予以待岗半年处理或建议解除劳动(劳务)关系。
第十一条 同一考核年度内,发生2次一般教学事故(III级),按严重教学事故(II级)处理;发生3次一般教学事故(III级)或2次严重教学事故(II级),按重大教学事故(I级)处理。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但尚未达到教学事故等级的,视其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全校或单位内部通报批评教育。
第十三条 质评中心负责下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决定,人事部门负责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事故责任人对事故认定与处理若有异议,可在接到《教学事故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质评中心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武汉学院政字〔2017〕130号)同时废止。
附表:武汉学院教学事故类别与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