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健全学校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加强教学管理和过程监控,深入教学一线了解教学情况,听取师生意见与建议,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促进教学质量持续提升,培育良好的本科教学质量文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以下简称质评中心)是学校各类人员听课工作的组织、检查与统计的责任部门。
第三条 听课人员与听课次数要求如下:
(一)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分管教学、科研工作的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次。其中校党委书记、副书记至少听2次思政课,其他校领导至少听1次思政课。
(二)各学院(部)正、副院长(正、副主任)及党总支正、副书记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其中党总支正、副书记至少听1次思政课。
(三)教务处、质评中心、学生工作处、人事处、科研处等职能部门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其他职能教辅部门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次。
(四)学院院长助理,系、中心、部、教研室的正、副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其他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次。
(五)校级教学督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56次,院级教学督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2次。
(六)每次听课时长不少于1学时。
第四条 听课范围包括:
(一)学校全体教师(含外聘教师)为全日制在校生讲授的列入学期教学计划的所有理论及实践课程,均应纳入听课范围。
(二)校领导及各职能教辅部门负责人听课范围为面向全校学生开设的课程;各学院(部)听课范围为本学院(部)开设的课程,可根据实际需要跨学院(部)听课。
第五条 听课类型分为以下三种:
(一)期初听课。各级领导干部、教学督导在学期初开展听课、巡课活动,第一教学周须听课至少2次。校领导、职能教辅部门副处级及以上干部、校院两级教学督导期初听课工作由质评中心统一安排或随机听课,各学院(部)期初听课工作由各学院(部)自主安排。期初教学检查结束后,质评中心对期初听课情况进行反馈与通报。
(二)日常听课。校领导、职能教辅部门副处级及以上干部日常听课工作,由其自主安排,随机听课。质评中心统筹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制定各学院(部)督导小组听课计划,确保听课范围覆盖全体教师;各学院(部)做好本学院(部)教师的听课安排,须落实到人、到周、到节次,听课安排要覆盖本学院(部)全体教师,并将安排情况报质评中心备案。
(三)重点听课。各学院(部)应结合教学质量排名情况及本单位教师队伍结构特点,合理统筹安排听课任务,重点加强对新进教师、企业教师及教学质量评价靠后教师的跟踪指导,帮助教师站稳讲台、站好讲台。
第六条 听课工作要求如下:
(一)听课活动一律不能预先通知授课教师和班级。听课人员原则上不得干扰任课教师正常教学,任课教师不得拒绝接受听课。
(二)听课人员应全面了解教师授课与学生上课的基本情况,听取师生对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有关教学、教学管理、教学保障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三)听课人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依据听课评价指标客观记录教学情况。
(四)听课中发现的问题可在课后与授课教师沟通,涉及教学设施、教风学风等方面的问题应及时反馈至质评中心,以便通知相关部门整改。
(五)院级质量管理员应实时查看本单位各类教学质量监控信息(包括听课次数、被听次数、听课分数分析、意见建议反馈等),各学院(部)每月召开专题会议交流反馈各类听课、检查情况,以便及时帮助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六)教学督导实行月汇报制度,定期深入联系学院(部)反馈听课、检查情况。教学督导重点对新进青年教师、以往教学反馈欠佳的教师实施跟踪听课与定向帮扶,切实指导教师规范教学行为,提升教学能力,持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第七条 听课情况信息填报要求:
(一)校院两级质量管理员通过教学质量管理平台发布听课任务,跟踪反馈执行情况。
(二)听课人员通过教学质量管理平台及时填报相应类型课程(课堂教学、实验教学、体育课)评价信息。
第八条 质评中心负责落实校领导干部、教学督导的听课制度。各学院(部)负责落实本单位领导、教师的听课制度,做好本学院(部)听课过程管理,包括安排、执行、检查、汇总等工作,质评中心负责抽查落实情况。
第九条 质评中心依据教学质量管理平台数据核准听课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信息反馈,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学院(部)解决听课中发现的问题,并于每学期期初、期中、期末对听课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质评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学院领导干部听课制度》(武院政字〔2021〕45号)和《武汉学院教师同行听课管理办法》(武院政字〔2017〕1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