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评学是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全面了解学生学习现状,促进教学改革和学风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制定本办法。
一、教师评学目的
(一)增强教师责任感,提升教育教学能力与水平。
(二)促进学风建设,为全面、客观分析学校学风状况提供依据,推动教育教学质量持续提升。
二、教师评学对象
全日制在校学生。
三、教师评学时间
教师评学工作每学期开展一次,原则上安排在每学期期末进行。
四、教师评学内容
教师评学主要包括以下十个观测点:出勤情况、文明礼仪、课堂纪律、课堂氛围、课前预习与课后复习、学习主动性、师生互动情况、学习方法、授课内容理解、作业完成情况。任课教师根据实际情况,对学生学习状况作出客观评价。
五、教师评学基本要求
(一)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以下简称质评中心)负责统筹安排全校教师评学工作。
(二)各学院(部)应高度重视教师评学工作,做好动员宣传,组织任课教师认真学习评学相关文件,统一认识,明确评学目的与要求。
(三)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学工作,确保评价结果客观真实。教师评学完成情况纳入学院(部)年度教学工作考核。
(四)每学期评学结束后,各班级应及时召开评学反馈会,向学生反馈教师评学意见,引导学生明确学习目标、端正学习态度、改进学习方法,提升学习质量与综合素养。各学院(部)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教师评学专题会议,研究提出教与学的改进举措,落实“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教育理念。
(五)鼓励任课教师通过问卷调查、学生座谈会、学习平台数据分析等多种方式,深入了解学生学习状况,为评学提供客观依据。
六、评价等级设置
评价结果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四个等级,分别以A、B、C、D表示:
非常满意(A):综合得分≥90分;
满意(B):75分≤综合得分<90分;
基本满意(C):60分≤综合得分<75分;
不满意(D):综合得分<60分。
七、教师评学结果的使用
(一)质评中心负责对评学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形成校级教师评学分析报告;各学院(部)负责分析本单位评学信息,形成院级分析报告。
(二)教师评学的数据和结果反馈至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制定针对性改进措施,将评学结果作为推进教学改革、教风学风建设的参考依据。
八、附则
(一)本办法由质评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学院教师评学办法(试行)》(武院教督字〔202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