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了解学校教学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障各项教学工作规范、高效运行,不断提升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检查的组织与实施
(一)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以下简称质评中心)统筹安排全校教学检查工作,负责分析、处理、汇总和通报教学检查结果及监督整改情况。
(二)学院(部)作为教学检查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的教学检查,建立教学检查台账,并及时向质评中心报送教学检查结果及整改方案。
二、常规教学检查
常规教学检查按学期分为期初、期中、期末三个阶段。
(一)期初教学检查
每学期开学准备周及第1教学周开展期初教学检查,重点检查各学院(部)的教学准备情况、教学运行情况及开课秩序等。在质评中心的统一安排下,学院(部)对教学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教务处、质评中心或有关职能部门反映,由相关责任单位协调解决。各学院(部)须及时向质评中心报送本单位教学检查总结。
(二)期中教学检查
期中教学检查在每学期第9至第12教学周进行,采用学院(部)全面自查与学校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围绕课堂教学、实践教学、教研活动、师生座谈会等内容实施检查。各学院(部)应总结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反馈改进,并及时向质评中心报送教学检查总结。
(三)期末教学检查
期末教学检查在每学期期末考试周前后进行,旨在全面梳理与总结本学期教学工作。检查的重点是教学任务的完成情况、课程考核工作的组织与实施情况以及教学质量情况等。
三、专项教学检查
专项教学检查由质评中心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安排实施。教学检查内容包括课堂纪律、授课质量、教案、教学进度、教学方案、课程考核命题质量等专项检查,毕业论文(设计)、实习报告、实验课等实践环节的质量检查和教材选用情况检查等。
四、教学工作检查情况的处理
(一)质评中心对检查情况及整改意见进行整理,形成书面材料报分管校领导,并采取适当形式进行通报。
(二)涉及教师个人的具体问题,由相关学院(部)负责人与对应教师进行个别沟通,反馈意见并督促整改。
(三)各学院(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据检查情况,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改进措施,推动教学质量持续提升。
(四)质评中心负责跟踪各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形成闭环管理。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质评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学院教学检查制度》(武院政字〔2021〕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