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学校内部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价制度,加强教学督导工作,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提高教学质量中的促进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督促管、以导促建、督导结合,围绕教学中心工作,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教学督导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服务立德树人、尊重教学规律、促进持续改进、提高培养质量。
第二章 机构人员
第四条 教学督导工作是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是负责学校教学督导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教学督导工作制度、规范的制定,督导队伍的建设,统筹协调全校的教学督导工作。
第五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工作制度。分别成立学校、学院(部)教学督导组。
学校教学督导组由专兼职教学督导员组成,并根据教学督导员的学科专业背景和实际情况分为若干工作小组,设组长1名,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学院(部)教学督导组由本院(部)有教学经验的教师的组成,设组长1名,在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校教学督导组负责对影响学校教学质量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评估。主要包括:教学基本建设情况,教学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体系建立与运行情况,课堂教学质量、教学设施运行和管理情况,教学改革情况等。
学院(部)教学督导组主要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督导工作,主要包括:对本单位教学过程的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督导、检查与指导,对本单位教风、学风、考风进行监督、检查与指导,配合学校教学督导组完成专项教学督导工作,收集、统计、分析与反馈本单位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总结、推广好的教学典型等。
第七条 教学督导员从学校在职或退休教职工中选聘。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担任教学督导员。
(一)熟悉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和学校教学工作,熟悉学校教学规章制度,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专业指导能力。
(二)有丰富的教学工作经验和教学管理工作经验,工作认真负责,办事公道正派。
(三)原则上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教学能力或教学管理能力强。
(四)初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可胜任督导工作。
第八条 教学督导员实行聘任制。教学督导人选由教师自荐、学院(部)或职能部门推荐,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学校统一聘任。
教学督导员每届任期3年,可续聘。聘任期间因身体等原因连续一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履行督导职责的,经本人申请或由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可终止聘任。
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对教学督导员的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重点考核履职情况、履职能力、督导成效等,对于工作成绩突出者,给予表彰和奖励;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九条 教学督导员的主要工作有:
(一)专项检查:对日常教学秩序、考试秩序和其它培养过程进行检查,了解课堂教学、实践教学等教学环节的运行情况,了解试卷、毕业论文质量和教学档案以及学生学风等情况。
(二)听课巡课评课:开展随机听课和针对性听课,深入了解教情、学情,对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技能、教学效果以及学生学习状况与学习效果等情况进行交流指导,反馈听课意见与建议。
(三)专题调研:结合学校教学建设与改革重点工作,通过查阅教学档案、访谈、问卷调查、研讨会议等方式,对学校人才培养中存在的重点问题、突出问题等进行专项调研。
(四)督导激励:发掘和遴选优秀教师、优质课程、优秀教学改革项目等,挖掘、推广教学创新成果,并向相关学院(部)及职能部门推荐。
(五)会议研讨:参加督导工作例会,列席学校相关工作会议、教学工作会议,了解教育教学动态,交流工作经验,提高督导水平;同时对教学存在的重大共性问题,开展工作研讨与交流、提出咨询建议。
(六)信息反馈:总结督导工作情况,适时反映教学动态,及时向有关单位反馈教学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改进。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条 教学督导员应持证上岗,按照工作计划和安排独立、客观、公正的开展工作,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员应积极参加学校各项督导工作,参加相关工作会议,及时交流总结工作经验。
第十二条 随堂听课是教学督导的基本形式,教学督导员需完成一定的听课任务,并公正客观地做好书面记录。每学期听课时间校级兼职督导员不少于32课时,院级督导员不少于4课时。
听课应注意时间分布合理,选择听取一学期不同时段的课程;需要反复听取同一门课程的,听课时间要求分布于开课初、开课中期以及结课前等不同时段。
一个课堂每次至少听一节课。可以一名督导员听课,也可以几名督导员同时听课。
教学督导员听课以到教室现场听课为主,也可以远程实时听课。可以开展巡课作为听课补充。
第十三条 学校各相关单位应为教学督导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积极配合和支持教学督导员开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干扰教学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章 反馈和整改
第十四条 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应及时将专项检查、随堂听课、专题调研、推优荐优、工作总结等督导工作相关原始资料分析整理,归档保存,并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教学督导工作会议,研判教学督导信息,并以适当的形式加以反馈。
第十五条 教学督导信息反馈分为现场反馈、定期反馈、突出问题的专门反馈三种。一般性的督导意见,由督导员现场反馈给教师或相关单位;建立期初、期中、期末定期反馈制度,向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通报教学督导工作信息;突出的问题,向有关单位专门反馈。
第十六条 相关单位应对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的反馈信息及时进行认真核实、积极改进,并及时将核查的结果和整改措施书面反馈至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
第十七条 相关单位或教师如对反馈信息有异议,可在收到意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提出复核申请,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应及时组织复核。
第十八条 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应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和各教学单位的协调,及时向教学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反馈督导工作信息,应持续跟踪并督促督导反馈信息的整改与落实,形成管理闭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院(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教学督导工作规范或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本科生和专科生教学督导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武汉学院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武院政字〔2021〕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