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落实《武汉学院教学督导组织结构调整方案》要求,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提升教育教学质量,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教学督导工作应围绕教学中心工作,以督促教、以督促学、以督促管、督导结合,重在指导,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教学督导工作遵循坚持立德树人、尊重教学规律、推动质量持续改进、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基本原则。教学督导应恪守师德底线,对教学督导工作充满热情,具有奉献精神,善于与人沟通,了解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高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教学理念先进,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创新。
第二章 组织与聘任
第四条 教学督导工作是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以下简称质评中心)是学校负责教学督导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教学督导工作制度与规范,建设和管理督导队伍,统筹协调全校教学督导工作。
第五条 学校成立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组。校级教学督导组按照每个学院(部)配备1名校级教学督导,设置组长1名;配备院级教学督导组原则上覆盖到每个专业或专业大类。
第六条 校级教学督导由学校统一选聘;院级教学督导由学院(部)推荐,经质评中心资格审查、学校审批后,由学校统一聘用。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由学校统一管理、颁发聘书,质评中心负责组织校院教学督导组开展具体工作。
第七条 校级教学督导原则上要求具备正高级职称,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具有20年以上高校工作经验,专业背景与联系学院(部)专业相关。院级教学督导原则上要求具备副教授及以上职称,至少从事高等学校教育工作5年,教学质量评价优秀且未担任各级领导或基层教学组织职务的专任教师。
第八条 教学督导每届聘期为2年,聘期届满且符合条件的可续聘。
第九条 已聘教学督导如因个人原因不能履行督导职责,须提前1个月以上向质评中心提交书面辞聘申请。院级教学督导的辞聘经质评中心批准、所在学院(部)备案后,由学院(部)按规定比例推荐符合要求的新任督导,并将相关材料报质评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学校统一办理新任督导聘用手续。
第三章 职责与要求
第十条 教学督导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日常听课评课、专项听课、专项检查,定期参加教学督导工作例会,开展教学规范与质量保障督查等。
(二)针对性地对新入职、新开课、开新课及教学效果有待提升的教师进行跟踪听课、诊断评估与咨询指导,积极参与教学工作各主要环节的过程评价与质量分析,为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部)及时整改、提升教学质量提供信息反馈与决策建议。
(三)配合学校开展专业评估、课程评估及其他专项评估工作,对评估对象进行教学质量跟踪、材料审核、意见反馈等;针对教学及教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有益探索,开展专题调研活动。
(四)健全校院两级督导联动与协同管理机制,促进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组之间的常态化联系和工作交流,在推广先进教学理念和方法、培养青年教师、营造良好质量文化氛围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五)定期参加教学督导工作例会和学校组织的其他教学工作会议。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工作管理要求如下:
(一)教学督导组每学期初应依据学校、学院(部)的工作重点制订工作计划,明确教学督导工作内容。教学督导组应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学期结束时进行督导工作总结。
(二)教学督导在开展工作时,应佩戴督导证,做好书面记录,并做到实事求是、公正客观、重视沟通;妥善保存督导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听课记录、座谈记录、会议记录、调研材料、听课反馈信息等原始资料,及时提交给质评中心归档。教学检查、教师评估等相关信息应按学校的保密要求进行保管,严禁擅自公开。
(三)教学督导应主动学习各级教育教学政策法规和管理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质量评估与督导方面专题培训,学习先进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与时俱进,不断提升督导能力。定期总结交流督导工作经验,积极开展督导工作研究。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量按1个标准学时等于2个计划学时计算,具体要求如下:
(一)校级教学督导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56计划学时,全年不少于112计划学时;全年参加各类专项检查等全年额定工作量18个工作日,参加各类督导会议、培训等活动的出勤情况纳入年终考核。超出额定工作量的部分,按实际完成情况统计。年终工作量统计汇总审核后,由人事处按照规定标准统一核发报酬。
(二)院级教学督导全年额定工作量为24标准学时。每人每学期听课基数为12计划学时,全年额定听课任务24计划学时,听课额定工作量合计12标准学时;全年额定专项检查任务为6次,专项检查额定工作量合计12标准学时。超出额定工作量的部分,按实际完成情况统计。年终工作量统计汇总审核后,由人事处按照规定标准核发报酬。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三条 学校对校级教学督导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督导,学校予以表彰奖励。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称职或当年考核为不称职者,学校不再聘用。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组受学校委派,对教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评估与指导,具有相对独立性。学校各相关单位应为教学督导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支持,积极配合和支持教学督导开展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无故拒绝、干扰教学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五条 教学督导在进行教学监督检查的过程中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针对发现的问题,一般应在教学结束后与任课教师沟通;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违反意识形态要求等严重问题,教学督导有权现场干预或直接终止相关教学活动,并及时向学校报告。
第十六条 学校教学主管部门与教学单位应定期听取教学督导的反馈意见,并认真予以落实处理。学校各相关单位、师生应积极配合和支持督导工作,高度重视教学督导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改进并及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学校单位或个人如对教学督导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异议,可在收到意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质评中心提出复核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由质评中心组织复核。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质评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修订)》(武院政字〔2021〕76号)同时废止。凡以往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