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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学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与毕业要求评价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作者:摄影:审核:责任编辑:质评中心来源: 发表时间:2025年12月15日 16:57点击:

第一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新时代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保障和提高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规范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与毕业要求评价方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目标与毕业要求评价以“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为基本理念。

第三条  人才培养目标与毕业要求评价具体包括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和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本科专业。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五条  人才培养目标与毕业要求评价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教务处负责统筹全校人才培养目标与毕业要求评价工作,各学院(部)负责对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与毕业要求进行评价,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定期对各专业评价情况开展检查。

第六条  各学院(部)应成立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与毕业要求评价工作组,组长由教学副院长(副主任)担任,成员包括但不限于学院(部)相关领导、专业负责人、专业骨干教师、教学秘书、辅导员、行业企业专家等。人才培养目标与毕业要求评价工作接受各学院(部)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七条  各学院(部)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各专业人才培养特点的人才培养目标与毕业要求评价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评价流程,完善评价内容,并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措施,持续改进人才培养工作,不断提升专业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章  评价实施

第八条  人才培养目标与毕业要求评价以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为根本依据,以学校及专业办学定位与发展为内部依据,以行业发展趋势及现实人才需求为外部依据。

第九条  人才培养目标与毕业要求评价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学院(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学院(部)领导、专业负责人、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教学督导、辅导员、毕业生、校外专家、用人单位、行业企业专家等。不同的评价内容对应不同的评价主体。

第十条  人才培养目标与毕业要求评价采用直接评价与间接评价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具体评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调研分析、咨询研讨、交流座谈、问卷调查、访谈调查等。评价前需确认各项评价方法的合理性,科学合理地设置研讨及访谈主要内容并定制调查问卷,使其能准确、全面反映出人才培养目标与毕业要求评价的基本要素。定量评价根据专业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设置评分依据,使采集数据符合客观事实。

第十一条  人才培养目标与毕业要求评价结果经过学院(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后,将作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的重要依据,直接用于持续改进专业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人才培养各环节,形成“评价—反馈—整改”的闭环质量监控机制,深化专业内涵建设,不断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二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与毕业要求评价工作应在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前完成,每4年定期开展一次针对人才培养目标的合理性评价、达成度评价及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并完成相应的结果分析报告,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评价工作应注重基础性、过程性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分析,确保原始记录完整、翔实,存档资料规范有序。

第十四条  评价过程要充分利用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实施,提高评价效率。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武汉学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与毕业要求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武院教〔202355)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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