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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学院领导干部听课制度

作者:摄影:审核:责任编辑:质评中心来源: 发表时间:2021年05月08日 10:52点击: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学工作的过程管理,进一步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制度建设,更好的进行教学信息的系统反馈,树立各级领导干部为教学服务的意识,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教学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促进教学质量的提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领导干部是指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学院(部)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听课范围为面向全校学生开设的课程,各学院(部)领导班子成员听课范围为本学院(部)开设的课程。

第四条  领导干部每学期听课应不少于4学时。

第五条  听课方式一般以随机随堂为主,也可根据需要由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组织有针对性的听课。

第六条 听课任务和要求

(一)领导干部听课后应与授课教师和学生进行交流,并及时填写听课记录,对该课程教学内容、教学手段、教学方法、教学效果以及学生学习情况等进行评价。

(二)听课工作要求:领导干部听课要了解教师授课与学生上课的基本情况;听取教师、学生对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了解有关教学、教学管理及教学保障工作中的其他问题。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负责对领导干部听课情况进行全面汇总、分析,形成年度听课情况总结报告。

(三)为保障听课制度落到实处,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在期初应做好领导干部听课安排,每学期期末应对领导干部听课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第七条  校领导和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听课记录由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负责收集、整理和归档;各学院(部)领导班子成员听课手册由本院(部)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八条  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对领导干部听课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信息反馈,并及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或学院(部)解决问题。

第九条  领导干部听课记录作为评价教师教学质量的依据。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负责解释。原《武汉学院领导干部听课制度》(政字〔20171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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